董事的监管责任
29.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所有董事
——就遵守本规则承担其全部的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
——在已了解或通过合理的勤勉尽职可以确认公司为了遵守第15条规则所必须的信息的情况下,及时披露所有这些信息;以及
——就公司在任何合适条件下本规则是否得到遵守之事宜征询指定保荐人的建议意见,并应认真考虑此种建议意见。
持续资格要求
股份的可转让性
30.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AIM证券可自由转让,但以下情形除外:
——管辖范围、法律或规定限制AIM证券自由转让的;或者
——AIM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不受法律或规定的管辖而试图限制在某一特定国家居住的股东的数量的。
希望上市的证券
31. 只有无条件配售的证券方可以AIM证券的身份获准上市。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已提交申请,实现某类AIM证券内的所有证券全部上市。
保留指定保荐人
32.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任何时候均拥有一位指定保荐人。
如果AIM上市公司不再拥有指定保荐人,伦敦证券交易所将对其AIM证券交易实行停牌。停牌一个月内AIM上市公司未能替补指定保荐人的,则公司的AIM证券将被取消上市。
保留经纪人
33.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任何时候保留经纪人。
结算
34.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建立恰当的结算制度。特别是,除非伦敦证券交易所另行同意,AIM证券必须符合电子结算条件。
一般性规定
35.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AIM费用到期时尽快付款。
36.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申请上市之时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供其详细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并应将提交申请后发生的联系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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