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报告
16.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从其上市文件所披露的财务信息所依据的财务期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并在此后至少每6个月编制一次中期报告(但其年度经审计报表的会计查帐索引日之前的最后6个月期间除外)。所有这些报告必须及时得到公告,在任何情况下公告必须在相关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做出。
中期报告最少要包括一份资产负债表,一份损益表,一份现金流量表,并包括之前同期的对比数字。中期报告的准备和制做要遵从上市公司年报所采用的会计准则。
年度报表
17. AIM上市公司必须公布根据英国或美国的公认会计惯例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报表。这些报表必须及时向公司股东发送,在任何情况下发送工作必须在相关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在分类计算中比例超过0.25%的,无论该交易是否曾按本规则的要求得到披露,在上述报表中均须对该等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必须具体说明关联方的身份以及交易的转让价。
公布向股东发送的文件
18. AIM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提供的所有文件必须同时按其公告的地址向公众免费提供至少一个月时间。所有此类文件的电子版本必须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交。
对交易的限制
19.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董事和适用本规则的雇员不在交易冻结期间从事公司任何AIM证券的交易。此外,在交易冻结期间,不得对AIM上市公司或其AIM证券进行收购或提前赎回或上市公司卖出库存股。
但是,若AIM上市公司进入交易冻结期间之前上述人士已做出具有约束力的交易承诺,且在其作出此种承诺之际,该等人士无法合理预料到交易冻结期限的发生,则本规则可不予适用,但是须以在其作出此等承诺时发布公告为限。
伦敦证券交易所可允许AIM上市公司的一名董事或适用本规则的雇员为缓解个人严重困境之目的而在交易冻结期间抛售其AIM证券。
信息的提供与披露
20. 伦敦证券交易所可要求AIM上市公司以其认为合适的格式、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制范围内提供此类信息。伦敦证券交易所还可要求AIM上市公司公布此类信息。
21. 出于以下目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可披露其所拥有的信息,这些目的包括:
——与负责监督或监管金融服务或执法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展合作;
——履行其法律或监督职能,包括提起诉讼、继续进行诉讼或应诉抗辩等;
——其他目的,但须以已征得信息来源人以及信息相关人(在信息相关人与信息来源人不一致时)同意为限制。
公司行为时间表
22.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其拟开展的、影响其现有股东权利的行为之前将时间表告知伦敦证券交易所。
23. 对AIM上市公司所提议的行为时间表的任何修改,包括对公告所公布的详细内容的修改,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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