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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AIM上市规则(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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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IM上市的资格要求 1.申请在AIM上市的发行人(“申请人,公司”)必须指定一名保荐人。 AIM申请人 上市前公告书 2.申请人必须至少提前预期上市日10个营业日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交“附件一”所规定的信息资料。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申请人必须至少提前预期上市日20个营业日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交“附件一”及其补充文件所规定的信息资料。 以上资料所含信息若在上市前发生变化,申请人必须立即通知伦敦证券交易所并提供变更的详细资料。如果伦敦证券交易所认为,此类变化已导致现有信息与原先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出入,伦敦证券交易所可将预期上市日期再往后推10个营业日(或者,在申请人属于已上市申请人的情况下,伦敦证券交易所可将预期上市日期再往后推20个营业日)。 伦敦证券交易所将其按照本规则所收到的信息公布于交易所的“监管信息服务系统中”(RNS)。 上市文件 3.申请人必须出具上市文件,披露“附件二”所规定的信息。此文件必须在申请人的证券获准在AIM上市之前免费公开至少一个月时间。 除非英国公开发售证券条例所规定,不要求已上市的申请人提供上市文件。 上市文件免于披露内容 4.经申请人的指定保荐人核实,伦敦证券交易所可授权申请人在其上市文件中免予披露以下信息资料: ·免予披露的信息无关紧要,而且不可能影响对申请人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损益和发展前景的评估;或者 ·免予披露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损害申请人,而且,就投资者在知情前提下评价申请人的证券所必须的事实和情况而言,此种信息不可能误导投资者。 申请文件 5.申请人必须至少提前预期上市日3个营业日缴纳AIM上市费用,并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交其电子版本上市文件以及已填写完毕的申请表格一份。这些文件必须附具指定保荐人声明。 已上市申请人必须至少提前预期上市日3个营业日缴纳AIM上市费用,并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交其电子版本最新报告和报表以及已填写完毕的申请表格一份。这些文件必须附具指定保荐人声明。 获准在AIM上市 6.上市自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布批准上市的交易通知起生效。 中期报告 16.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从其上市文件所披露的财务信息所依据的财务期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并在此后至少每6个月编制一次中期报告(但其年度经审计报表的会计查帐索引日之前的最后6个月期间除外)。所有这些报告必须及时得到公告,在任何情况下公告必须在相关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做出。 中期报告最少要包括一份资产负债表,一份损益表,一份现金流量表,并包括之前同期的对比数字。中期报告的准备和制做要遵从上市公司年报所采用的会计准则。 年度报表 17. AIM上市公司必须公布根据英国或美国的公认会计惯例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报表。这些报表必须及时向公司股东发送,在任何情况下发送工作必须在相关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在分类计算中比例超过0.25%的,无论该交易是否曾按本规则的要求得到披露,在上述报表中均须对该等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必须具体说明关联方的身份以及交易的转让价。 公布向股东发送的文件 18. AIM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提供的所有文件必须同时按其公告的地址向公众免费提供至少一个月时间。所有此类文件的电子版本必须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交。 对交易的限制 19.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董事和适用本规则的雇员不在交易冻结期间从事公司任何AIM证券的交易。此外,在交易冻结期间,不得对AIM上市公司或其AIM证券进行收购或提前赎回或上市公司卖出库存股。 但是,若AIM上市公司进入交易冻结期间之前上述人士已做出具有约束力的交易承诺,且在其作出此种承诺之际,该等人士无法合理预料到交易冻结期限的发生,则本规则可不予适用,但是须以在其作出此等承诺时发布公告为限。 伦敦证券交易所可允许AIM上市公司的一名董事或适用本规则的雇员为缓解个人严重困境之目的而在交易冻结期间抛售其AIM证券。 信息的提供与披露 20. 伦敦证券交易所可要求AIM上市公司以其认为合适的格式、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制范围内提供此类信息。伦敦证券交易所还可要求AIM上市公司公布此类信息。 21. 出于以下目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可披露其所拥有的信息,这些目的包括: ——与负责监督或监管金融服务或执法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展合作; 公司行为时间表 22.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其拟开展的、影响其现有股东权利的行为之前将时间表告知伦敦证券交易所。 23. 对AIM上市公司所提议的行为时间表的任何修改,包括对公告所公布的详细内容的修改,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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